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机构字[2002]199号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B股经纪业务资格的请示》(华龙交易[2002]1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外资股经纪商的业务资格,该资格自我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