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2001年12月11日 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
三、对于你们在发起人协议中确定的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主要发起人责任的条款,我会无异议。
四、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向我会上报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整顿方案中要求公司依法承办的申请报批事宜。
五、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