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函[2009]34号
韩国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拟将“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北京代表处”名称变更为“韩国交易所北京代表处”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批准你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变更后名称为:韩国交易所北京代表处(Korea Exchange,In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