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主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新闻导读
公告频道
· 委员会令
· 发审会公告
· 并构重组委公告
· 市场禁入
· 责令整改
· 审核批复
· 处罚决定
· 复议决定
监管频道
· 发行监管
· 市场监管
· 机构监管
· 公司监管
· 基金监管
· 期货监管
· 境外发行
· 稽查
专题专栏
· 保荐信用监管
· 两法专栏
· 会计准则
·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 股权分置改革
·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公司债券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政策发布
· 计划规划
· 政务动态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在线服务
· 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在线咨询
· 状态查询
· 结果公示
公众参与
· 领导信箱
· 投诉信箱
· 来信回复
· 征求意见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图文直播
· 政务论坛
信息服务
· 公告白皮书
· 统计年鉴
· 预先披露
· 研究报告
· 统计月报
· 法律法规
· 网站周报
用户频道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拟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QFII/QDII
· 投资咨询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媒体
  新闻导读
 
全面开展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开放评估 有序推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时间:2008年06月15日】        【来源:】               【字号: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全面开展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评估,继续完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发言人表示,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全面回顾和总结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经验需要认真总结,特别是对证券业和资本市场的现行开放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要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政策、有序推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奠定基础。

发言人指出,十几年来,我国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早在上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我国就推出了面向境外投资者的B股市场、允许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等开放政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切实履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先后批准设立4家合资证券公司、3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4家境外证券机构的驻华代表处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并分别许可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在WTO承诺之外,我国还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一系列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启动后,我国又批准6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提高QFII投资总额度至300亿美元;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恢复审批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整体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时间虽然不长,但开放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与现阶段我国证券业发展状况及资本市场成熟度是基本相适应的。

发言人表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在引进管理技术、促进竞争和创新、改善市场服务、促进市场发展、提升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过度和过快的开放会导致潜在金融风险、对资本市场形成冲击。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按照“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以积极务实的态度,适时适度地扩大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去年以来,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主要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不少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证券经营机构整体实力还比较弱小,市场快速发展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将密切关注全球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及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联系,深入分析评估各项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效果、风险隐患、利弊得失和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提高我国证券业和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发言人最后指出,本次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评估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我国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