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主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新闻导读
公告频道
· 委员会令
· 发审会公告
· 并构重组委公告
· 市场禁入
· 责令整改
· 审核批复
· 处罚决定
· 复议决定
监管频道
· 发行监管
· 市场监管
· 机构监管
· 公司监管
· 基金监管
· 期货监管
· 境外发行
· 稽查
专题专栏
· 保荐信用监管
· 两法专栏
· 会计准则
·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 股权分置改革
·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公司债券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政策发布
· 计划规划
· 政务动态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在线服务
· 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在线咨询
· 状态查询
· 结果公示
公众参与
· 领导信箱
· 投诉信箱
· 来信回复
· 征求意见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图文直播
· 政务论坛
信息服务
· 公告白皮书
· 统计年鉴
· 预先披露
· 研究报告
· 统计月报
· 法律法规
· 网站周报
用户频道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拟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QFII/QDII
· 投资咨询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媒体
  新闻导读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时间:2008年04月20日】        【来源:】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5

为规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