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司法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研讨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对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供同志们讨论。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形势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资本市场在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市场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产品日益丰富。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达1474家,总市值达16万亿元,投资者开户账户总数超过9000万,市场交易十分活跃。
与几年前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种价格并存的局面,解决了困扰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性问题,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二是上市公司结构的变化。近几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一批大盘蓝筹股相继发行上市,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优质大盘股偏少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得以优化,同时,也促进了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三是投资者结构的变化。近几年,证券投资基金、QFII、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且规模和比重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对于形成价值投资理念,建立新的股市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市场体系的结构变化。为了适应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原来的沪、深两市近似雷同的市场结构发展为以大盘蓝筹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深市中小企业板市场结构,同时还推出了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总体上面临有利的形势和难得机遇。但也要看到,新形势下发展资本市场同样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WTO过渡期已经结束,资本市场将面对更加开放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如何有效引导外资发挥积极作用,增强本土市场竞争力,加强风险防范,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二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市场运行环境,以及市场监管环境都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市场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日益增多,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这要求我们的监管理念、制度和措施必须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三是随着市场的活跃,投资者范围不断扩大,一些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新投资者纷纷入市,投资者教育工作亟待加强。与此同时,一些非法证券活动以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予以打击。
对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面对当前的机遇和挑战,既要抓住有利时机,乘势而上,不失时机地继续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时也要加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证监会确定了今年的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加大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从过去几年的市场改革情况看,充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是解决证券市场整体质量的有效途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必须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办法》的出台适应了资本市场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资金流动迅速的市场,由于所涉问题专业性强,相关财产关系复杂,与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重大,客观上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专业判断、进行专业把关、提出专业意见。因此,律师、会计师、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发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并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了律师、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在资本市场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法定的业务,例如对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等活动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为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申请资格和产品提供法律文件,鉴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等,也包括接受相关当事人委托开展的业务,例如,代理出庭诉讼,反映中小投资者诉求,代理被监管机构查处的当事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在公司破产中充当清算人角色等。律师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律师参与其他一些业务领域中所少见的。
多年来,广大从事证券业务律师努力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核查与验证的义务,及时发现、解决了大量市场法律问题。据统计,去年律师向证监会报送的有关法律意见书达700余件。实践证明,律师、会计师、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的专业服务,实际承担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依靠力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创新活动的不断增加,律师、会计师、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将有更为宽阔的舞台,市场对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期望和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要保障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作用真正得以发挥,还必须解决其在利益维护和利益代表方面所具有的“双重性”问题。一方面,律师接受市场主体的委托,有偿开展业务,必须代表其委托人意志,维护其委托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又必须保持其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的秩序,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要处理好这种“双重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将个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市场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有机结合,除了律师要加强自律、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外,还要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部门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证券市场建立发展初期,为了尽快培养、建立一支能够为证券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保障证券法律服务质量,国家曾经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资格审批。随着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2002年12月,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取消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
但是,取消资格审批并不等于放松管理,而是要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好、更有效地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证监会与司法部一道,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律师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办法》。《办法》的出台,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对证券市场律师服务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整体的法律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不少新从事证券期货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对业务不够熟悉,难以完全胜任执业要求;二是有的律师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核查和验证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充分,有关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三是部分律师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不够,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这也是我们这次制定《办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三、《办法》的制定为全面提升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整体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立足于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在总结十几年来证券法律业务发展和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办法》的制定,对于全面提升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整体水平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地位。《办法》以《证券法》和《律师法》为依据,第一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应当独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效力,是监管机关判断相关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法定性质,从而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确立了律师勤勉尽责的执业标准。是否做到勤勉尽责是保证证券市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办法》在对律师勤勉尽责的执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律师在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职责中所负有的特别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证券从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以一个熟悉证券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能够发现一般市场专业人员和一般法律专业人员所不能发现的问题,要能够提出一般市场专业人员和一般法律专业人员所不能提出的意见。《办法》还规定了律师若发现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要求其纠正而不纠正,除了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三是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内控要求。《办法》本着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高执业水平的指导思想出发,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明确提出鼓励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执业水准、社会信誉、执业律师数量和经验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内控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和验证之前,应当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讨论复核等。总之,《办法》通过一系列的内控要求,为律师执业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丰富了律师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办法》加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管手段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市场的需要。例如,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根据所发现问题的轻重程度,证监会可以对有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不受理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
五是强化了律师执业责任的追究机制。一方面,《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分工,对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另一方面,确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工作中的协调合作机制。
四、努力把《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广大证券从业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相关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贯彻执行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抓紧落实。
一是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证券监管系统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结合“五五”普法的要求,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内容和精神,自觉遵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在执业实践中能够全面、准确地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二是要制定完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体系。我们将有计划地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准则,明确律师在执业中是否勤勉尽责的具体标准。这项工作,证监会先期已经部署,部分业务准则已经形成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业务准则。其他业务准则也要抓紧起草、制定,争取尽早形成比较完善的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准则体系。
三是要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控管理。要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包括核查验证计划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法律意见书复核和确认等重大内控制度的工作指引。通过专项工作检查、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帮助和促进律师事务所完善管理机制,增强管理能力,进而提高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是要建立健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激励制度。要建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水平、执业质量、社会信誉等综合素质情况的评估、激励制度,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形成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公允评价。鼓励有较好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做优、做强,落实《办法》中关于鼓励委托人选择优质律师事务所、高水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规定。
五是要建立完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的监管合作制度。要按照依法高效、分工合理、衔接有序的原则,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在负责律师业务的监管部门与审核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之间,建立有效通畅的信息流转制度和监管工作制度,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是要切实加大证券监管执法力度。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为监管,抓紧制定相关监管措施的适用程序指引,及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冷淡对待等各项监管措施;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是要搞好监管执法合作。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沟通与反馈,主动搞好监管的协调和配合,努力形成监管合力。证券业协会要注意发挥市场自律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服务业务及相关工作的研究与探索,组织、指导相关市场机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的工作配合与制约。
八是要加强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要从证券市场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建立证券从业律师培训制度,提高证券从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法律问题进行请示、咨询的,证监会要负责做好答复工作,帮助、指导他们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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