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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上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人资格审批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人资格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注:具体见QFII托管人申请表附件)


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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