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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
 
境外期货业务资格审核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期货业务资格审核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有进出口权;(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8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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