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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公司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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