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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
|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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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任免报告材料”字样; 2、报送材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 “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登记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成绩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管理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出具,并需提供二人的律师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证明文件。 附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任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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