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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三、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及WORD格式软盘;
      3.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两名具有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应说明推荐人于何时、何地、因何事认识被推荐人,目前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如何,并重点说明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
      5.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聘人员在前一工作单位(岗位)所任职务在离职后须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前一工作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关于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加盖公司公章;
      7.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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