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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审批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31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9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6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9、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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