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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 |
| 【时间:2007年10月30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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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388项 项目名称: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实施机关:证监会。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香港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允许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条件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的要求; (五)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 三、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七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应当符合本公示材料“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部分的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符合本公示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部分的第一条规定的材料或文件,不具备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纠正。
附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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