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8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9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10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11条:“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二)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二、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结束,其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应持续符合《办法》的要求,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13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
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附表一和附表五: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
《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
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
一、声明与承诺
● 董事会声明: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同意本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同意做出本项注册登记。
● 本机构及全体董事承诺:
1、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全体董事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机构自觉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愿履行保荐机构的职责。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注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保荐工作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4、当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更新注册登记资料。
5、当本机构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方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自愿申请从名单中去除。
6、本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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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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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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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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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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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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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申请人的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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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或姓名 |
股份类别 |
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数量 |
所持有或控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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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申请人的指定联络人
五、保荐机构申请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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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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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后附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需突出从事证券业务的经历)。
六、拟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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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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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后附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需突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经历)。
七、对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逐一说明是否存在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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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情形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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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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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代表人数量是否不少于两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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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不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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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最近二十四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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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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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逐一说明下列事项:
(一) 保荐工作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情况;
(二) 证券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 对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 持续督导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 持续培训制度的建立情况;
(六) 保荐档案制度的建立情况;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表后应附上述各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全体董事对本表及其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予以确认,亲笔签名。保荐机构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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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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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申请人公章 |
年 月 日 |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
一、声明与承诺
(一)申请人声明与承诺
● 声明:自愿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同意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做出本项注册登记。
● 承诺:
1、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觉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愿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3、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注册登记文件相关事项以及保荐工作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4、当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本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变化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更新注册登记。
5、当本人出现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要求的情形时,将立即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以书面方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自愿申请从名单中去除。
6、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声明与承诺
1、保荐代表人申请人是本机构投资银行专业人士。
2、本机构已审核过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有充分理由确信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保荐代表人申请人为保荐代表人的适当人选。
4、当保荐代表人出现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要求的情形时,本机构将立即以书面方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自愿撤回推荐函。
5、本机构同意申报本注册登记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二、保荐代表人申请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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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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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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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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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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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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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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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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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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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代表人申请人对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逐一说明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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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情形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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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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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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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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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有由所任职保荐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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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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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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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情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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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代表人申请人和保荐机构需要申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表后应附上述各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申请人、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对本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予以确认,亲笔签名,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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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申请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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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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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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