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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1、处理标准
①对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②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③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④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前,暂不受理其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⑤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不包含公司股本结构、或者未批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或者未明确内部职工股数量、或者明确为“社会个人股”的,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⑥定向募集公司设立时,批准的内部职工股未募足,公司设立后用原批准文件继续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依据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公司设立后发行的部分,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⑦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⑧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经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购方式进行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⑨除符合前述可流通要求的内部职工股及通过配股(不包括转配)、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外,其他内部职工股无论如何形成,均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2、托管
①根据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②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应达到95%以上。
③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托管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a、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前十名个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托管完成时间。
b、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
c、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
d、法人股及国家股是否已进行了托管。
e、若股票已全部托管,托管证明中必须有“全部集中托管”的字样。另外,托管机构应在出具的托管证明中保证其所陈述的事实和数额真实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④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出具确认文件,保证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真实。
3、申报及披露要求
定向募集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做到:
①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有关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包括审批时间、审批数量)、发行(包括首次发行、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时间、发行数量)、托管(包括托管时间、托管数量、托管的持有人与实际的持有人是否相符)进行实质性核查验证,并对发行和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经过实质性核查验证发现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和托管存在问题的,应在申报前解决。
②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要求对内部职工股问题进行充分披露。
③公司应履行法定程序,明确可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方案,并保证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处理方案必须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可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验证,说明上市流通和暂不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是否已经有明确的持有人,托管的持有人与实际的持有人是否一致,并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明确发表意见,对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在申报前解决。
四、关于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定向募集公司
对于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审核,依据前述标准执行。
该类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还需提供如下文件:
①原流通股上柜的批准文件;
②省级人民政府在关于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文件中须补充说明原流通股上柜和摘牌等情况;
③省级人民政府对公司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
对已按照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精神将原流通股(包括内部职工股)赎回、转为企业债券的,该部分股份已不复存在,不能比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意见,……。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 第四章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第二十六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保荐机构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七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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