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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国际比较
【时间:2006年11月08日】        【来源:】               【字号:      

证券投资者保护主要通过对投资者的赔偿来实现的。由于目前情况不同,各国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在具体赔偿环节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赔偿条件

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一般把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失排除在外,如由于市场价格变动、通货膨胀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等等。一些国家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只对金融中介机构因破产等退出市场时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如美国;有的国家除了金融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这一原因外,还对中介机构因过失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进行一定比例赔偿,如英国的保护基金赔偿制度规定,由于中介机构错误的投资建议或低劣的投资管理而使客户蒙受损失应予赔偿。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作为对债权人损失进行偿付的条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不纳入赔偿范围。

二、赔偿对象

多数国家或地区赔偿一般只针对指定产品的散户投资者。我国香港特区的赔偿基金规定,赔偿是为在港交所买卖的产品而进行交易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某种程度的保障,机构投资者无权依据保护基金的赔偿机制提出索赔,交易所参与者亦无权提出索赔。英国规定,赔偿对象针对在英国认可的市场上买卖股票、单位信托、期货和期权以及个人养老计划的个人投资者、小型企业和信托,而大型企业和金融公司不在赔偿之列。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对象只限于被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的自然人债权以及被挪用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对纳入赔偿范围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保护基金的赔偿客体。

三、赔偿限额和比例

各国对保护基金的赔偿限额有不同的规定,除了最高限额外,有的国家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影响保护基金赔偿限额水平和赔偿比例的因素很多,如本国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保护基金的负担能力等。有的国家没有保护基金赔偿限额和赔偿比例方面的规定,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对现金赔偿和证券赔偿的限额予以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如美国规定赔偿的总限额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赔偿最多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用有价证券赔偿;有的国家或者地区还区分了对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限额和对单个会员机构所有客户赔偿的总限额,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个证券投资人一次的补助额以100万元新台币为上限,对每家经纪商所有证券投资者一次的补助总额以1亿元新台币为上限;我国香港特区赔偿基金规定对一家会员机构的投资者赔偿总额最高为800万港元,对个人的赔偿在个人损失金额和15万元两者中取较低者,同时又规定,个人得到的赔偿额不得低于其在800万元限额安排下所能收到的款项,这意味着索赔限额较大的个人在收取第一笔15万元的赔偿后,可能会再收取第二笔赔偿款项。

我国保护基金赔偿机制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根据《收购意见》被处置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保护基金全额弥补;对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个人债权,保护基金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9折收购;凡是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四、赔偿时限

很多国家对赔偿规定了申诉时限,债权申诉时限一般为通知后3-6个月,如美国规定申诉时限为60日内,超过60日但不超过6个月的赔偿就有一定限制,超过6个月的申诉不予受理;香港规定有邀请通知的时限为3个月,否则为6个月;澳大利亚规定的申诉时限为知晓后6个月内;德国的时限比较长,为自损失事件宣布之日起5年内。

我国《收购意见》中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90天。

五、偿付程序

各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实施赔偿时一般都经过以下过程:1、调查、通知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2、投资者提出赔偿申请;3、审核、确定是否赔偿基金额;4、支付赔偿金等。

我国保护基金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是:按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加以认定,将应剔除资金扣减后,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划拨资金予以弥补,同时,为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在弥补时启动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个人债权的收购程序是: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后,由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甄别小组将确认甄别结果通知托管清算机构后,由托管清算机构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实施偿付工作。


  

                                                  《本文章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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