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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常识
 
投资者参与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注意事项(二)
【时间:2006年11月08日】        【来源:】               【字号:      

本期专栏继续就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风险提示。

1、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有哪些?

答: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自律规则有《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等等。

为更好地了解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性质和注意事项,投资者可以参阅《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及相应的《答记者问》。

2、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有何禁止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3)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6)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7)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8)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9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10)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11)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1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1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

14)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

15)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16)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17)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3、投资者在付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后再付款。

2)应将款项汇入合同上写明的公司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将款项汇到业务员的私人账户。投资者在付款时必须核对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

需要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进行投资的,应自行承担与投资相关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风险和可能的损失。


                                                    《本文章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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