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主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相关常识
公共频道
· 发审会公告
· 市场禁入
· 责令整改
· 审核批复
· 处罚决定
· 招标公告
· 复议决定
监管频道
· 发行监管
· 市场监管
· 机构监管
· 公司监管
· 基金监管
· 期货监管
· 境外发行
· 稽查
专题专栏
· 保荐信用监管
· 两法专栏
· 会计准则
· 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 股权分置改革
·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 公司债券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政策发布
· 通知公告
· 计划规划
· 政务动态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在线服务
· 行政许可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在线咨询
· 状态查询
· 结果公示
公众参与
· 领导信箱
· 投诉信箱
· 来信回复
· 征求意见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图文直播
· 政务论坛
信息服务
· 公告白皮书
· 统计信息年鉴
· 投资者关系
· 预先披露
· 研究报告
· 统计信息查询
用户频道
·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拟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QFII/QDII
· 投资咨询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常识
 
“保护基金”如何收购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三)
【时间:2006年11月08日】        【来源:】               【字号:      

继前两期专栏之后,本期将继续就个人债权收购中其他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问:对于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形成的债权如何处理?

答:保护基金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证券公司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

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会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会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行解决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集资机构及其负责人,可适当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证券公司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其中,对于被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申请保护基金,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

问: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如何解决?

答: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证券公司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证券公司挪用的个人三方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挪用的责任。

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其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

问:对于2004930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如何处理?

答:现行收购政策规定,2004930(含2004930)以前发生的个人债权可纳入收购范围。《收购意见》出台以后,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重申必须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对2004930之前签订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同,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客户在合同主体、金额和履约地点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续签;2004930之后,不得对个人客户形成任何新的负债,凡在2004930以后继续开展违规个人委托理财等业务,新增个人债权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严格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公司限期进行整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证监会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证券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由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客户在合同主体、金额和履约地点不变的条件下续签形成的2004930以后的个人债权是否收购以及如何收购等政策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本文章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