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7年3月28日 证监国合字[2007]9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请示》(中国结算办字[2006]320号)收悉。为加强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进行集中登记存管。
二、同意你公司制定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你公司应据此细则开展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