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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期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维护稳定工作指引》和进一步做好风险处置收口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年02月09日】        【来源:】               【字号:      

证监发[200731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案的统一部署,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正集中进入收口阶段。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维护稳定工作指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矛盾集中,情况复杂,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引的规定,继续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目前正进入收口阶段,收口过程中各种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显露,如账户定性、个人债权甄别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和敏感类机构债权的处理、员工安置等敏感问题,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督促、协调有关方面按国家政策抓紧妥善解决,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三、各单位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及时将不稳定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主动加以预防和化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发生的不稳定事件,依靠地方政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升级,将不稳定群体稳控在当地。

  四、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券业务方面的协助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五、春节、"两会"将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辖区风险处置中的不稳定因素,严防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对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敏感问题和复杂矛盾,要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已发生的不稳定事件,要在迅速查明原因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就地妥善处理。

  六、春节、"两会"和其他节假日期间以及出现不稳定事件时,各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沟通渠道随时畅通,遇到问题及时向会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维护稳定工作指引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维护稳定工作指引

  为保证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以下简称"维稳"),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信访条例》,以及《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维稳工作主要原则

  ()统一领导,密切协作。各证监局、专员办、现场工作组、托管组、行政清理组(清算组或整顿组,以下统一简称为清理组)服从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调配,其主要领导是妥善处理不稳定事件和上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不稳定事件和上访处置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各单位要继续加强组织协调,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公安和司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维稳工作有序开展。

  ()建立机制,快速反应。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维稳观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与研究,提高责任意识和对不稳定因素的敏感性,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预警机制、沟通协作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维稳工作责任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不稳定事件要快速反应,不得延误处理。要严格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把解决上访案件和不稳定事件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做到案案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结果,确保"案结事了"。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上访人员再次重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行为规范、矛盾及时化解、问题妥善解决"的长效机制。

  ()主动排查,提前防控。各单位应化被动为主动,定期或者不定期排查本地区、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前移工作重心,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防止在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形成聚集,做到"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确保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不出当地、不出单位、不出系统。各单位要全面掌握上访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尤其是在重要、敏感时期要注意及时跟进,加以稳控。

  ()积极疏导,依法处理。对已发生的不稳定事件,在迅速查明发生原因的同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通过解释、安抚、疏导等手段,引导群众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反映其诉求,并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就地依法处理。对要求合理、有政策依据的,要一步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无政策可依,且不宜出台相关政策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确有生活困难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对无理取闹的,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不能采取模棱两可、迁就拖延的做法,要打消闹访者的侥幸心理,避免出现"越闹越解决"的现象。

  二、维稳工作职责分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负责维稳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主要有风险办、证监局、专员办、现场工作组、托管组和清理组,其职责分工如下:

  风险办主要职责:总体指导风险处置中的维稳工作,协调会内外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不稳定因素,提出处理对策;协调中央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方面对风险处置中的维稳工作予以支持;协调人民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根据政策及时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等。证监局主要职责:排查辖区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不稳定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辖区不稳定事件,配合、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维稳相关工作;配合地方公安机关稳定现场、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

  专员办主要职责:定期组织排查各被处置证券公司不稳定因素,指导、督促现场工作组做好维稳工作及制定维稳应急预案;汇总风险证券公司维稳工作情况,并报告风险办;指导现场工作组研究制定宣传、解释口径等。

  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组织托管组、清理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不稳定因素进行普查(重点掌握债权人、员工等关键人群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以及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安全性和证券公司资金头寸短缺情况)和定期排查;对重复信访、集中信访事件进行重点监控,做好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具体组织不稳定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会内有关部门、证监局以及专员办等。

  托管组、清理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被处置证券公司维稳工作机制,明确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维稳责任人;排查不稳定因素,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不稳定事件的现场解释、安抚、疏导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维护证券经营网点正常交易秩序;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好交办的信访事项等。

  三、维稳工作主要制度

  ()维稳值班制度。

  维稳值班制度包括日常值班制度、应急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1.日常值班制度。风险办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总值班人,具体负责组织值班体系的运转,调度和布置各值班人处理不稳定事件,对不稳定事件进行研究判断,提出处理方案;被处置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相关专员办、现场工作组各指定一名干部为值班人,值班人接受总值班人的调度和组织,及时落实各项指令,做好应对工作。

  2.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风险办、被处置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相关专员办、现场工作组各指定一名处级以上干部为节假日值班人,值班人要确保维稳信息沟通渠道随时畅通,及时落实各项指令,做好应对工作。

  3.应急值班制度。不稳定事件发生时或可能发生时还要安排应急值班,风险办、相关证监局、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为应急值班领导,风险办值班领导牵头处理维稳工作,应急值班领导、总值班人、值班人24小时电话值班。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和一般不稳定事件,总值班人、值班人要在半小时、1小时和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各值班领导。

  ()不稳定因素排查预防制度。

  风险处置初期,现场工作组组织托管组、清理组选派专人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人、员工、重复信访或集中信访人员和证券交易委托系统安全性、公司资金头寸短缺情况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时掌握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对一些情况特殊的个人债权人(如病重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确有生活困难的,可据实研究采取相应的舒缓措施,以缓解社会矛盾,防止出现恶性个案或较大群体性事件。

  ()维稳信息报告制度。

  维稳报告制度包括即时报告制度和月报制度。

  1.即时报告制度。不稳定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路径报告。风险办视情况以《维稳简报》等形式向会领导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专报。

  2.月报制度。各现场工作组每月末将本月发生的不稳定事件和重要不稳定因素汇总后报告专员办,同时抄报风险办、证监局。证监局每月汇总辖区内维稳情况书面报告风险办、地方政府,同时抄送相关部门。专员办对现场工作组报送的维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维稳月报报风险办。

  ()维稳沟通协作制度。

  维稳工作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公安和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风险办负责协调中央公安、司法机关等予以支持;专员办负责现场指导、协调相关证监局和现场工作组的维稳工作;证监局负责协调现场工作组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沟通机制,针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商请地方政府协调公安、司法机关以及通讯、电力、银行等部门予以支持;现场工作组在证监局的协助下强化与公安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在应对不稳定事件时,商请公安部门调度警力做好维稳的现场工作。

  各现场工作组要建立与地方信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收集和结果反馈工作;对发生前往各地信访部门信访的事件,配合地方信访部门做好接访工作。

  ()维稳督导考核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把稳定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维稳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维稳工作中领导要求是否落实、维稳机制是否建立、维稳信息是否报送以及维稳工作中综合表现和工作效果等情况,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维稳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所属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的维稳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如实记录。

  四、不稳定事件处理程序

  参照《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稳定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可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不稳定事件分为三级:一般不稳定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和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

  ()一般不稳定事件的处理程序。

  1.一般不稳定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不稳定事件是指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交易安全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等的不稳定事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信访人员在50人以下的;

  (2)在信访过程中声称采取自残、自焚、跳楼、爆炸等行为或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其他行为;

  (3)由于人为破坏或突发设备、系统、供电线路、通信等故障或被断水、断电、封门、中止通讯等导致被处置公司或营业部交易受到一定影响或足以威胁交易安全的;

  (4)其他发生一定后果或影响的情形。

  2.一般不稳定事件的处理程序。

  (1)现场工作组在不稳定事件发生当日将有关情况向证监局、专员办报告,证监局值班人将有关情况向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专员办报告。

  (2)对现场上访的,由被访单位就地接访,必要时由现场工作组组织托管组、清理组协助接访。 (3)现场工作组值班人组织托管组、清理组研究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并做出相应处置。

  (4)不稳定事件处理结束后,现场工作组将维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证监局及专员办。

  ()重大不稳定事件。

  1.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重大不稳定事件是指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对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事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信访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2)在信访过程中试图采取自残、自焚、爆炸、跳楼、打、砸、围攻等行为或突发疾病等意外事件造成较大人身伤害,绝食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相关部门24小时以上的;

  (3)由于人为破坏或突发设备、系统、供电线路、通信等故障或被断水、断电、封门、中止通讯等导致被处置公司或营业部交易中断的;

  (4)其他发生较为严重后果、影响或情节的情形。

  2.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处理程序。

  (1)现场工作组要在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证监局、专员办电话报告情况,证监局在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专员办、地方政府电话报告情况。

  (2)由被访单位就地接访,证监局、专员办、现场工作组组织托管组、清理组研究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并做出相应处置;必要时协助被访单位进行劝阻、安抚和解释,及时疏散上访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升级;配合公安部门对组织者、主要成员采取训诫等措施。

  (3)对发生的技术、设备故障,现场工作组组织托管组、清理组抢修排除;对发生的电力、通信等部门的故障,由证监局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4)重大不稳定事件处理结束后,要依法追究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当事人的责任,并对维稳中的失职、渎职、失察等行为严肃查处。现场工作组值班人要将维稳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证监局和专员办。

  ()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处理。

  1.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是指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证券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相关部门无法开展工作,以及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人员死亡、交通瘫痪、火灾、爆炸、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信访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2)在信访过程中发生自残、自焚、爆炸、跳楼、打、砸、抢、围攻等行为或突发疾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的;

  (3)围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致使其无法开展正常工作,阻断交通,绝食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相关部门48小时以上的;

  (4)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或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信访且拒不交出的;

  (5)由于人为破坏或突发设备、系统、供电线路、通信等重大故障或被断水、断电、封门、中止通讯等导致被处置公司或营业部交易中断1小时以上的;

  (6)其他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或情节的情形。

  2、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处理程序。

  (1)现场工作组要在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向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证监局、专员办电话报告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证监局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同时通报专员办。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证监局、专员办值班领导协商形成处理意见,并报会领导。

  (2)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和当地证监局要立即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对可能采取自残、爆炸、跳楼等行为的,要组织人员严密看护,防止意外发生;对已造成人员伤害的,要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对可能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或破坏交易系统行为的,要协调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训诫、责令改正或采取强制措施。

  (3)证监局、专员办、现场工作组要组织研究当事人的诉求,对符合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法律、政策不明确的,上报风险办组织研究后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国家政策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表明态度,并由风险办或证监局协调宣传部门统一宣传口径。

  (4)对突发特别重大故障的,现场工作组组织托管组、清理组紧急排除故障,对涉及其他部门的突发重大故障,由证监局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5)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处理结束后,要依法追究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有关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压报有关维稳信息或推诿、敷衍、拖延信息处理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证监局、专员办、现场工作组要对特别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风险办和会内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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