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487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728447030000
名        称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何任晖、张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
文        号 〔2024〕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何任晖、张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何任晖、张羽:

    经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等主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披露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与现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产数创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国科实业将所持1.28亿股荣科科技股份转让给信产数创基金。2021年10月23日,国科实业与信产数创基金、河南信息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漯河市国有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科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调整、股价差额补偿、经营业绩补偿、或有风险补偿、投资标的搬迁、后续资本运作及对应的履行安排等内容作出补充安排。2021年11月26日,国科实业与信产数创基金完成了1.28亿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信产数创基金。前述《合作协议》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重大进展,应予披露。截止目前,荣科科技未披露该《合作协议》

    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现控股股东信产数创基金、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对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合作协议》的签订产生较大影响,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现控股股东信产数创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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