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5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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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22900922000 |
名 称 | 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 | ||
文 号 | 〔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
那松: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