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495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722814590000
名        称 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
文        号 〔2024〕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

    经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23年三季度新增混塔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公司依此对2023年第三季度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及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侯强和财务总监任万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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