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0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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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20113887000 |
名 称 |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陈振奋、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 | ||
文 号 | 〔202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陈振奋、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陈振奋、孙震:
经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季报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的信息与《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披露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孙世光、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奋、董事会秘书孙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孙世光、陈振奋、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