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260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85311087000
名        称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
文        号 〔202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

    2023年1月31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或公司)发布《二Ο二二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称,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亿元-16.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3.2亿元-16.7亿元。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发布《二Ο二二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亿元-2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2亿元-20.2亿元。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差异。

    2023年4月29日,沈阳化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在2018至2020年度,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数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沈阳蜡化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部分已收到的原材料未及时从预付款项结转至存货,部分已使用并已出售的存货成本未及时结转至营业成本的情况。同时,上述会计差错事项使沈阳蜡化2019年度少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更正后,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预付账款10.26亿元,调增公司2021年年初存货7.9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末存货2.36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固定资产1.04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未分配利润3.4亿元。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董事会秘书张羽超应当对上述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应当对上述财务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董事会秘书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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