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6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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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669069326000 |
名 称 |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 ||
文 号 | [202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
经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200万元至-11,900万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41,261.2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报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年度涉及总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万元、7,379.95万元、34,896.27万元,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元、418.44万元、-700.51万元,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分别为104.30万元、276.53万元、-1,183.55万元,净利润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万元、313.80万元、-1,118.96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柳永诠、时任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以及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