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642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69069326000
名        称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文        号 [2022]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永诠、张奈、孙淑梅

    经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200万元至-11,900万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41,261.2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报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年度涉及总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万元、7,379.95万元、34,896.27万元,净资产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元、418.44万元、-700.51万元,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分别为104.30万元、276.53万元、-1,183.55万元,净利润错报金额分别为104.64万元、313.80万元、-1,118.96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柳永诠时任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以及柳永诠、张奈、孙淑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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