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216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67522360000
名        称 关于对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盛平、盛渤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号
文        号 [2022]2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盛平、盛渤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号

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盛平、盛渤晗: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涉诉公告,该银行诉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偿还欠付本息总计94,078,814元。根据公告,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

    2021年1月22日,你公司披露诉讼公告,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董事长盛平、董事会秘书盛渤晗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盛平、董事会秘书盛渤晗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盛平、盛渤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1031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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