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213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67522116000
名        称 关于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7号
文        号 [202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7号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2年6月15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根据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控人通过关联方沈阳宏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机电)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44,654,628.73元,占2021年期末净资产的34.42%。

    你公司2022年8月29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报,根据公告,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控人通过宏强机电新增占用公司资金5,500,000元,截至2022630日,占用余额为150,154,628.73元,占2022年6月30日净资产的34.60%。根据你公司披露的资金占用还款进展公告,2022年7月13日,宏强机电归还资金占用款450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145,654,628.7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下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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