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22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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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660172521000 |
名 称 | 关于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8号
杨若冰: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你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