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517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55859942000
名        称 关于对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2)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225万元—3,225万元。202241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96.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924.76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624.37%—- 774.20%以及-1027.90%—-1444.93%。你公司上述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余文胜时任财务总监李局春以及董事会秘书朱雯雯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的规定勤勉履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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