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900 分        类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642624253000
名        称 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号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度,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铁岭财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京贸易)按照已收或应收商品对价总额(总额法)确认商品销售收入18,725,722.38元、成本17,952,536.70元。经查,财京贸易在从供应商采购商品再销售给客户的过程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不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应为商品的代理人。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交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7,952,536.70。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第一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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