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66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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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逯文君、邢战军、于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逯文君、邢战军、于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逯文君、邢战军、于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侨生物)2018年和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及相关人员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在执行2018年和2019年应收账款函证时,审计人员对所有大客户函证的邮寄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
(二)针对2018年预付款项函证回函金额不一致和部分往来款项函证未回函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 收入确认相关审计证据收集不充分
在对2018年、2019年收入科目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外部客户验收单据即对收入予以确认,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三、 对部分重要事项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在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采购蛹虫草的农户中存在多人姓名与公司大客户的股东和高管姓名相同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弘侨生物股改前公司名称为辽宁富裕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名称与公司后续重要客户(也是重要供应商)沈阳市富裕达蛹虫草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高度相似。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但未对该客户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 部分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在执行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审计程序时,未取得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金额均为存货期末余额的1.32倍),确定的可变现净值无合理依据。
(二)在执行2018年固定资产科目审计时,对账面价值225万元的育种车间改扩建项目,审计人员仅查看了采购发票和走访了车间就予以确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育种车间改扩建项目入账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实施分析程序,未对2018年增加的育种车间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如立项申请、施工合同、发票、工程物资请购申请、付款单据、建设合同、运单、验收报告等)、计价是否准确实施审计程序。在执行2019年固定资产科目审计时,未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逯文君、邢战军、于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