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39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39354759000
名        称 关于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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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号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因与Carl Schenck AG(以下简称CSAG)对SBS Ecoclean GmbH15%股份交易价格存在争议,2019年4月18日CSAG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申请金额为2,277.2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等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收到仲裁通知。2021年8月23日,国际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你公司应向CSAG支付2,046.38万欧元及相关利息2021年8月24日,你公司收到裁决文件。你公司及时就前述仲裁及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7月22日《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2021年10月8日的《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二十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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