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0-0017710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587663180000
名        称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周晓宇)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周晓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  政  处  决  定  书

20201

 

当事人:周晓宇,男,196812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晓宇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晓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晓宇利用其控制的“周晓宇”“顾某”“诸某英”“彭某”“李某”“许某”“王某洋”“岳某”“思加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于2016824日起开始陆续买入“金杯汽车”股票,至20171113日某时点累计持有“金杯汽车”股票超过5%,但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此后,周晓宇继续买卖“金杯汽车”股票,截至2019128日,账户组买入“金杯汽车”2,214,738股,成交金额12,308,422.14元,卖出 “金杯汽车”14,000股,成交金额64,260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晓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晓宇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宇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晓宇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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