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15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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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1〕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欣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你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提高员工合规展业意识,规范开展客户招揽活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