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1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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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1〕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0号
康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客户经理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