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5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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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9号
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未自行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三、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