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73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64769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6〕1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伟杰:
经查,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杨伟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伟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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