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6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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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刘昆、胡莹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昆、胡莹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昆、胡莹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吉药)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持续经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进一步核实、判断取得的相关证据能否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异常交易真实性保持应有关注。未对ST吉药以土地对外出资,并以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抵顶其对外债务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ST吉药对外债务真实性、以前年度未入账该债务的原因、以土地对外投资的合理性。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ST吉药2022年大额预付款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三十条的规定。
四是对重要子公司仅执行核对程序。未对ST吉药重要子公司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实施审计,仅执行了财务报表核对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是未对存货减值进行充分复核。未对ST吉药质押存货减值测试取得的参考价格公允性、相关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充分复核,未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进行充分关注。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是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两项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是未恰当利用第三方工作。未对相关商誉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评估方法是否适用资产基础法进行充分判断。
上述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是收入、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应收账款、收入回函率较低的情况保持应有的警觉,并采取进一步替代测试程序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