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64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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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吉药)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是你所总分所未完全实现一体化管理。
以上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
二是你所质量控制不到位,存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或不到位,交叉复核等问题。
以上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三是你所独立性制度制定不完善,对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买卖客户股票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独立性情况未进行实质监控。
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ST吉药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是持续经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进一步核实、判断取得相关证据能否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异常交易真实性保持应有关注。未对ST吉药以土地对外出资,并以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抵顶其对外债务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ST吉药对外债务真实性、以前年度未入账该债务的原因、以土地对外投资的合理性。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ST吉药2022年大额预付款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三十条的规定。
四是对重要子公司仅执行核对程序。未对ST吉药重要子公司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实施审计,仅对财务报表执行核对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是未对存货减值进行充分复核。未对ST吉药质押存货减值测试取得的参考价格公允性、相关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充分复核,未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进行充分关注。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是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两项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是未恰当利用第三方工作。未对相关商誉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评估方法是否适用资产基础法进行充分判断。
上述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是收入、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应收账款、收入回函率较低的情况保持应有的警觉,并采取进一步替代测试程序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ST通葡项目
一是子公司审计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子公司投资标的账务处理的合理性,针对其他事务所对上述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意见不同的情况,未与第三方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存货跌价准备审计不到位。仅关注小部分自制半成品是否存在跌价情形。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部分预付账款函证存在差异、应收账款函证对象已注销仍回函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实。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年份异常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