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6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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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尹兵、何为民:
经查:2017年1月16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前述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尹兵、时任董事长何为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尹兵、何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