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19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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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长春嘉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吉证监决〔2022〕2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长春嘉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春嘉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妥善履行划分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程序。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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