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8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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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33609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2〕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