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4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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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孙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2〕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孙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15号
孙军:
经查明,你作为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吉药或公司)时任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吉药控股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你所持*ST吉药股份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6日,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合计完成过户数量401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上述司法拍卖过户完成前,你持有*ST吉药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3%,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你未能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 5%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才补充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我局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