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99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2〕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10号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议农、刘玉祥、许宏亮:
你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1亿元,较2020年下降4,099.47%。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祥、财务总监许宏亮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议农、刘玉祥、许宏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