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26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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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号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0月19日,你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及实际持股情况,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你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同时发生变更。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