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0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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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73429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1〕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4号
夏增文、王晓林:
经查:2020年3月12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负债少计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增文、王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