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296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吉林局 发文日期 16080801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白世洲)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白世洲)

 

当事人:白世洲,男,19634月出生,时任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食品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丰食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丰食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借款事项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永丰食品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白世洲以永丰食品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发生17笔借款事项,涉及本金累计约9808.08万元,占永丰食品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65%,占永丰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5.46%。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永丰食品为白世洲及其控制的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6项担保,涉及本金累计2840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06%。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412220151211日,永丰食品发生4笔诉讼、仲裁事项,永丰食品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2016216日永丰食品发生1笔诉讼事项,永丰食品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2016516日至2016811日,永丰食品发生3笔诉讼事项,永丰食品未在《2016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永丰食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2016216日至20161223日期间,累计发生10笔诉讼事项,涉及本金累计4532.5万元,占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63%,永丰食品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2017315日至201755日,累计发生4项诉讼事项,涉及本金累计3432.1万元,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03%,永丰食品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永丰食品公开转让说明书、永丰食品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借款事项、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日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丰食品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永丰食品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对永丰食品上述违法行为,永丰食品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白世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白世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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