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29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吉林局 发文日期 16081676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马川良)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马川良)

 

当事人:马川良,男,1966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川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9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斌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时任董事长苏某河决定,拟募集18亿元的并购基金,其中,9.4亿元向陕西通家增资,其中6亿元用于陕西通家收购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6.6亿元向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达)收购其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2亿元用于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并购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陕西通家现金流问题,待陕西通家环评和土地证等问题解决后,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79月至12月,张某斌与苏某河一直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

20171215,张某斌、九格基金王某及事务所相关人员赴山东国金和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王某一行在西安对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后,与张某斌和苏某河见面,初步约定通过并购基金方式来推进合作。

20181月初,由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陕西通家初步测算2017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约为1.32亿元,未能实现湖南泰达对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湖南泰达应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1.5亿元。

20181月上旬,张某斌与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见面,张某斌希望润兴投资参与九格基金设立,帮助其管理印章、资金以及公司事务。

2018110,苏某河、张某斌、王某在陕西通家研究成立九格基金相关事宜,张某斌与苏某河谈了陕西通家的股权估值,并提出由苏某河在基金中出资。

2018112,张某斌、徐某波、苏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开会议,就共同发起设立九格动力基金达成主要共识,确定九格动力基金成立后,收购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湖南泰达收到股权款后向新海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此次会议确定了九格基金收购陕西通家股权的初步估值。

2018127,新海宜发布《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1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112日,公开于2018127日。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

(一)马川良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马某妹证券账户、马某发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

马某发、马某妹与马川良分别为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承认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海宜”2,149,800股,买入金额11,712,701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经交易所计算,合计亏损1,373,228.50元。

(二)马川良交易“新海宜”异常

2018115116日,马川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证券账户除进行新股申购外无股票买入操作,该账户于2018116日至2018126日期间单向买入“新海宜”651,700股,买入金额3,593,584元;马某妹证券账户在空置近7年后,2018119日至122日,集中买入“新海宜”940,000股,买入金额5,042,800元;马某发证券账户2018116日至2018126日,买入“新海宜”558,100股,买入金额3,076,317元。特别是在2018126日,该账户存在亏损卖出“九鼎投资”(10.04万股,成交金额243.57万元)后买入涉案股票(42.94万股,成交金额236.85万元)的情况。综上,马川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的行为及其资金变化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马川良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川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马川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马川良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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