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29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吉林局 发文日期 16086618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杨舒媛)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杨舒媛)

 

当事人:杨舒媛,女,1972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舒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52,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

20185,邵某祥率领中介机构民生证券、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和金浦集团风控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尽职调查。

201859,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63,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

201865,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

201868,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611,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63,公开于201868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

(一)杨舒媛实际控制“杨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金浦钛业”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201868买入“金浦钛业”723,600股,买入金额2,699,028元。201811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3,987.25元。

(二)杨舒媛交易“金浦钛业”异常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115日,20164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6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3,987.25,并处以401,961.75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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